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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域土地綜合整治中的“F+EPC+O”模式詳解
“F+EPC+O”模式是當前全域土地綜合整治領域一項重要的投融資與實施模式創新,其核心在于將項目的投融資(F)、工程總承包(EPC)和長期運營(O) 三個關鍵環節一體化捆綁,交由一個市場主體(通常是政府方與社會資本方合作成立的項目公司)全流程負責。該模式旨在系統性地破解傳統政府投資項目面臨的資金、管理和可持續性難題。
一、模式的核心內涵與運作機制
“F+EPC+O”模式并非簡單的流程疊加,而是一種深度融合的市場化運作機制。
全流程一體化承包:該模式以運營管理執行為最終目標,將投融資、設計、采購、施工、運營進行一體化總體承包。這意味著投資方從項目策劃之初就深度介入,其收益與項目最終的市場表現和運營效益直接掛鉤,從而打破了傳統模式下“投資-建設-運營”環節脫節的弊端。“政府+市場”雙輪驅動:該模式通常由地方政府授權地方國企作為項目實施主體,通過公開招標引入社會投資者,雙方共同出資成立項目公司(SPV)作為投融資和建設運營主體。例如,高州市的實踐是地方國企與社會投資者按股權20%注入項目資本金,剩余80%由項目公司向政策性銀行等金融機構融資。這種結構既發揮了政府的主導和監管作用,又充分引入了社會資本的市場活力和專業能力。設定風險與收益平衡的退出機制:為確保項目的長期穩定和可持續發展,該模式通常會設計明確的退出機制。高州市設定了“5+20”的機制,即5年建設期后,項目進入20年運營期。在運營期內,若社會投資方運營得力,提前償還全部銀行融資貸款本息后,可提前退出;若運營不善,政府投資方則有權要求其撤出。這為項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加上了一把“安全鎖”。
二、模式解決的核心難題
該模式從多個維度回應了全域土地綜合整治中的關鍵挑戰。
破解“錢從哪里籌”的資金難題:這是模式最直接的功效。通過引入社會資本和項目公司市場化融資,有效減輕了地方財政的當期投入壓力。項目資本金由合作方按比例出資,大部分資金通過項目未來收益(如土地指標交易收益、產業運營收入等)作為還款來源,向政策性銀行申請長期貸款。這推動項目從依賴政府重資產投入,轉向依靠市場機制的輕資產運營。破解“項目怎么管”的協同與可持續難題:傳統項目容易產生“重建輕管”“只建不管”的責任脫節問題。而“F+EPC+O”模式要求投資方對項目的設計、建設質量和后期運營效益負全責,其利益與項目終身綁定。這促使投資方在建設階段就充分考慮運營需求,追求“一步到位”的建設效率,并致力于通過持續運營實現生態修復和土地整理的價值躍升,從而保障了項目建成后的長期活力和效益。支撐系統化整治目標的實現:該模式為全域土地綜合整治的系統性目標提供了實施載體。例如,在高州鎮江鎮的“萬畝方”項目中,項目公司不僅負責土地整理,還同步推進產業導入和社區建設,如打造田園綜合體、建設農村未來社區、引入智慧農業和文旅業態等。這使得“良田連片、村莊集中、產業集聚、生態優美”的總目標得以在一個市場化框架內協同推進。
三、模式的實踐成效與推廣價值
廣東高州、清遠等地的實踐證明了該模式的有效性,并已作為基層改革典型案例在全省推廣。
在空間優化與耕地保護方面:高州通過該模式,成功消除了大量零散耕地碎片,打造了超過1.3萬畝的集中連片“萬畝方”,并騰挪出數百畝建設用地指標,為產業發展提供了空間。在產業導入與價值轉化方面:清城區運用該模式,將宏興石場廢舊礦坑修復與清遠炎石賽車谷項目結合,成功將生態修復包袱轉化為服務大灣區的高端文旅IP,實現了“廢礦”變“寶地”和“資源變現”。在推動城鄉融合與共同富裕方面:該模式通過“小村并大村”、建設新農居、引入農業龍頭企業等方式,優化了村莊布局,創造了本地就業,預計能顯著增加村集體和農民收入。
總結而言,“F+EPC+O”模式是全域土地綜合整治領域一項深刻的機制創新。它通過市場化手段,將社會資本的逐利性與公共項目的公益性相結合,構建了一個風險共擔、利益共享、責任閉環的實施框架。這不僅解決了項目啟動的資金瓶頸,更從根本上重塑了項目的建設邏輯,從“為建而建”轉向“為用而建、為營而建”,為破解“錢、地、人”等系統性難題、實現鄉村振興的可持續發展提供了可復制、可推廣的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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